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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李纪龙律师 李纪龙律师,广西钟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,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,善于抓住主要矛盾,全力以赴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,特别是交通事故,婚姻家庭纠纷,劳动工伤领域皆有大量成功办案的经验,均得到司法机关和委托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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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李纪龙律师

手机号码:15296082312

邮箱地址:396046035@qq.com

执业证号:14512201610885456

执业律所:广西钟信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巴马县巴马镇南环路128号

法律文书

交通事故起诉书案由

交通事故起诉书案由

原告王××,男,1967年8月6日出生,住xxx大港区兴盛里124-4-301,系出租车司机。

被告侯××,男,住xxx大港区××镇××村。

第三人董××,男,住xxx区××镇××村。

案由: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

诉讼请求:

1、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共计29065元及车辆损失5000元。

2、判令第三人承担垫付责任。

事实与理由:

2001年3月9日,原告驾驶“夏利”牌小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,行至世纪大道交口时,与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驾驶的“金杯”牌客车相撞,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,因此,原告住院25天。

事故发生后,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××大队认定,被告无驾驶执照驾驶车辆,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无责任。经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。经查,被告驾驶的车辆系从第三人处购买,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。

此致

xxxxx区人民院

具状人:王××

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三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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